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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超雄:唐代两税法确立两大税收原则

来源:米6app下载    发布时间:2024-05-20 16:23:51

  两税法奠定了唐以后中国古代社会税收体制的主要形式,具有承上启下的历史意义。后世税收的衡量标准、分配的方法虽然发生很大变化,但两大核心原则——财产作为计税主要标准、缴纳货币作为税赋征收主要方式并未发生改变,而是随着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得到强化。

  高宗武则天以降,均田制的破坏导致租庸调制及府兵制等赋税和军事制度动摇、瓦解,政治、经济和社会矛盾日趋尖锐,最终引发安史之乱。叛乱虽被平息,但对国家政治经济格局产生严重冲击,迫使朝廷进行制度改革,赋税制度改革是其重要内容。建中元年(780),唐德宗在宰相杨炎建议下,以原有地税和户税为基础,统一夏、秋两季各项税收,是为两税法。两税正式取代租庸调,成为唐王朝主要税收项目。

  两税法最核心的作用就是加强朝廷中枢的财政力量。在传统社会,土地制度是税收制度的基础,当土地制度发生明显的变化时,税收制度也要作出相应调整。均田制的破坏、瓦解,导致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体系难以维系。高宗武后以来,均田制逐渐被破坏,人口流亡问题突出。尤其是唐玄宗以后,“丁口转死,非旧名矣;田亩移换,非旧额矣;贫富升降,非旧第矣”,土地兼并日益严重,贫富差距也急剧拉大。安史之乱后更因长期战乱,“始以兵役,因之饥疠,征求运输,百役并作,人户凋耗,版图空虚”,作为租庸调来源的课户数大量减少,以至于中央财政收入严重不足。

  安史之乱爆发后,出于平叛需要,中央将财政权力下放,使各地节度使和团练使获得“应须兵马甲仗器械粮赐等,并于本路自供”的权力。地方藩镇长官借机拥兵自重,“河南、山东、荆襄、剑南有重兵处,皆厚自奉养,王赋所入无几”,中央所能获得的财政收入非常不稳定。“逆贼未平,师旅淹岁,军用匮竭,常赋莫充”,庞大的军费开支,令唐王朝陷入严重的财政危机。

  在此背景下,两税法将德宗建中以前各地的非法赋敛,包括急备供军、折估、宣索、进奉等予以承认,并以两税名义变为国家正式税收。两税法强调“量出以制入”、“二税外辄率一钱者,以枉法论”,从制度和法律上,限制地方藩镇非法聚敛。两税分为上供中央、留节度使府、留州三部分,由尚书度支总统,同时中央派遣黜陟使,“与观察、刺史约百姓丁产,定等级”,对地方藩镇做监督。由此,中央不仅获得了稳定的税收来源,同时也加强了对地方财政的控制和管理。两税法实行后,“自是轻重之权,始归于朝廷”。

  两税法适应了安史之乱后人口流亡的现实,简化了户籍统计的成本,扩大了税收的来源。史书评价杨炎推行两税法后,“人不土断而地著,赋不加敛而增入,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”,反映出在唐中后期土地兼并严重、人口大量流亡的情况下,中央政府已难以进行相对有效的户籍控制和管理,转而将税收的重心转向财产。财产成为两税征收的主要是根据,使得政府不需再追踪流亡人口的走向,只需关注现居主客户的财产情况,大幅度的降低了户籍统计成本。在土地兼并导致贫富分化加剧的情况下,偏重财产实际是将税收重心进一步转向有产者,扩大了中央财税来源,贫民负担也相对减轻。

  两税法以货币为主的缴纳方式,有助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。为了缴纳两税,农民将农产品拿到市场出售,通过农户—市场—政府的流通,逐步推动了农产品的市场化、商业化。同时,由于两税征收由实物变为货币,部分农民不再被束缚于土地,可以参与手工业、商业,这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减弱了其对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,推动了生产力发展。从相关研究看,唐代后期的商品经济已发展到一定高度,城市经济繁荣,社会阶层流动频繁,地区性和全国性商业网络逐渐完备,城市成为农产品集散地。

  唐代税收方式由实物向货币发展的趋势,早在安史之乱前已然浮现,图为开元时期的庸调银 视觉中国/供图

  土地制度变化是引发税制变革的根源性力量,但形塑税制的力量并不只有土地制度,中晚唐政治局势和政治制度的变化,对两税制的成形及其演变,产生了重要影响。

  首先,两税法是朝廷承认地方藩镇非法聚敛以换取两税三分的结果。两税法的成立前提是藩镇对朝廷的政治认可和效忠,朝廷可以从政治、军事、财政等方面对地方藩镇来控制。德宗以后,中央为加强财政力量,往往削弱留使、留州的数额,增加上供数额。然而,一旦地方离心趋势加强,中央财政就会迅速萎缩。黄巢起义后,“郡将自擅,常赋殆绝,藩侯废置,不自朝廷,王业于是荡然”,中央无法调动地方藩镇。失去了财赋来源,朝廷的权威和实力自然一落千丈。宋代以后,由于中央集权不断得到加强,中央政府能够全方位加强对地方的控制,这一问题才得到一定效果解决。

  其次,两税固额无法适应形势变化,轻易造成税外加征。两税制定之初的征收额,其实质就是对肃宗、代宗时期地方藩镇各种聚敛的合法承认,已经是一种超强度剥削。因此,统治者不敢轻易增加两税数额。德宗以后,两税数额没有频繁变动,总体上较为固定,这就限制了国家常赋的增加。根据“量出以制入”的原则,国家常规支出实行“占额支用”,度支用于供军、供官吏俸禄及外交、运输、后宫、诸司等支出皆有定额,在面对突发事件时,度支财政往往捉襟见肘。同样的问题也发生在宋代。宋代延续了两税法,但是从北宋到南宋,两税征发逐渐呈现一种凝固化趋势,各地负担的“成例”、“旧额”更成常规赋税。随着中央财政需求日益扩大,逐渐出现两税本额基础上的“增税”、诸色钱、法外杂敛等各种额外税收项目。

  再次,两税法以缴纳货币为征税方式,导致“钱重物轻”出现,反而加重了百姓的税负。陆贽提到实行两税后,布帛与钱物兑换失衡,“钱重物轻”,农民的实际负担反而加重。唐代的商品经济发展程度有限,尤其是唐后期长期存在“钱荒”问题,流通货币不足以满足市场实际需要。两税征收采取以货币为主的形式,使市场的货币需求量增加,造成物价下跌,买方占据优势,作为卖方的农民要付出更多农产品。

  此外,陆贽还提到两税中财产评判标准不一、官府的户籍管理和税赋征收导致税赋不均等问题。这其中自然有两税细则规定不够完善的因素,但归根到底仍是由两税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。由于两税三分及“量出以制入”,在两税征收过程中,官府把施政重点从控制更多人口转移到保证税收足额征收,所以无论中央还是地方,都对户口统计及根据户口变化调整税额态度消极,轻易造成各州之间及州内部的两税税负不平衡;人口流亡使在籍人口减少,使得赋税平摊到现居的课户身上,而迁入的流亡人口却因不在籍,得以逃避税收负担,反过来又加剧在籍人口的流亡,形成恶性循环。

  尽管两税法有这样那样的弊端,但它奠定了唐以后中国古代社会税收体制的主要形式,具有承上启下的历史意义。后世税收的衡量标准、分配的方法虽然发生很大变化,但两大核心原则——财产作为计税主要标准、缴纳货币作为税赋征收主要方式并未发生改变,而是随着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得到强化。

  两税法推动了赋税对象从丁身向财产的转变,即从“舍地税人”向“舍人税地”方向发展。唐宋之际是中国古代社会变革的重要阶段,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大土地所有制逐步发展,国家难以遏制土地兼并所导致的贫富差距扩大,丁身作为税收主要标准的方式无法继续有效运行。以土地为主要标志的财产,成为唐宋以后国家赋税征收的主要衡量标准。从敦煌出土的唐末五代宋初归义军时期土地文书看,“据地出税”慢慢的变成了税收的根本原则。宋代继承了唐代的两税体制,将土地作为税收的重要依据。当然,丁身作为税收对象仍是唐宋以后税收的重要内容,但从明代张居正“一条鞭法”到清代“摊丁入亩”,人口税转移到土地税的趋势愈发明显。两税法以后,国家税赋中以土地为主要标志的财产虽已成为税赋征收的主要对象,但按人丁征税的形式仍并行存在,直到清代最终实现了“地丁合一”。

  两税法推动了税收方式从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变。货币地租作为税收的主要形式,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。但就唐代后期因“钱荒”所导致“钱重物轻”现象来看,商品经济的发展还不成熟。宋代以后,尤其是明清时期生产力的发展,推动了商品经济的繁荣。同时通过全球贸易网络,海外白银大量输入中国,商品经济有了稳定的货币供应。在这样的背景下,国家税收越来越与市场相联系。明代出现税粮折银与徭役折银的“金花银”,张居正改革将田赋、徭役及其他杂征折合成银两征收。到了清代,银两成为赋税征收和计算的最主要方式。由此可见,作为国家税收大多数来自的两税采取以货币为主的征收形式,影响了中国古代税制发展。

  来源:《历史评论》2023年第2期。本转载仅供学术交流,不做其他用途,若有侵权,敬请联系,十分感谢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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