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牟取经济利益,从盗墓贼手中收买盗墓所得陶罐并出售给别人。近来,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同倒卖文物案,被告人范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分金5000元。
范某在广德市运营了一家古玩店。2021年8月,范某的朋友梁某来到店内,问其是否乐意收买陶罐。范某细心检查陶罐后初步判断该陶罐是春秋至汉代的古物,心中虽置疑陶罐是梁某盗墓所得,但为牟利仍以4000元买下该陶罐。2021年10月5日,喻某来到范某的古玩店闲逛,看中该陶罐,因陶罐有所破损,遂以3300元的价格买走。2021年10月9日,范某被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。本来陶罐确系梁某盗墓所得,且梁某已被拘捕。后经浙江省文物判定站判定,上述陶罐为西周至春秋双系印纹硬陶罐,系三级珍贵文物。
2023年9月,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指控被告范某犯倒卖文物罪。
广德法院经审理以为,被告人范某以牟利为意图,倒卖国家制止运营的文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。被告人范某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,依法可从轻处分;被告人范某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从宽处理;被告人范某具有刑事处分前科,可酌情从重处分。归纳被告人的违法事实、违法情节、认罪态度及悔罪体现,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。
法条链接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二十六条 以牟利为意图,倒卖国家制止运营的文物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,并处分金;情节很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分金。